病历复印专指:
按照国家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和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规定,应患者的要求,为其复印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、医嘱单、住院志(入院记录)、手术同意书、麻醉同意书、麻醉记录、手术记录、病重(病危)患者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、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、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同意书、病理报告、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。
病例复印的有效时间:
通常患者出院满7个工作日后方可复印病历;
患者出院超过两个月以上的病历,复印前需提前电话预约(预约电话:0316-3339349), 病历调取时间约为3-7个工作日。
我院可提供病历邮寄服务(咨询电话:0316-3339349)。
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:
(一)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(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护照、驾照原件之一);
(二)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;
(三)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(四)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。
国家机关复印病历的规定:
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,方可根据需要复印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:
(一)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;
(二)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;
(三)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(需与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)。
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其复印病历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病历复印时间:逢正常工作日办理复印业务。
办理时间8:30-11:00 14:30-17:00
收费标准:病历资料0.5元/张、证件资料1元/张
复印地点: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东大街9号(北院区)-办公楼3楼-病案室